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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了,房子到底该归谁所有?

发布时间: 2017-05-05 06:53:43

来源: 信息时报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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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下信息来源“信息时报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5-05 06:53:43整理提供】

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其中价值最高的财产通常是房产,双方往往会因房产分割问题而产生较大争执。

今天的两则案例将对房产分割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。

案例1 女方得房 补偿男方款项

陈姨与张强于1989年2月登记结婚,于同年8月30日生育儿子小张,但二人婚后生活并不和谐,于是陈姨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,法院于2015年10月判决准予陈姨与张强离婚。但陈姨在提起离婚诉讼时,并没有要求法院处理其与张强二人于1992年共同购买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的房屋。

陈姨认为,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强一人名下,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遂于2016年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。考虑到与儿子一起生活,陈姨便主张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,同意给付张强一定补偿款,遭到张强拒绝。

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,得出该房屋现市值为113万余元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陈姨因与儿子同住,没有其他房屋,且收入较低,而张强每月有固定、可观的退休工资,因此判决房屋归陈姨所有,陈姨向张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6万余元。

案例2 判决得房却迟迟无法过户

吕女士于2006年与范某结婚,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到法院起诉离婚,并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有房屋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女士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,同时支付范某房屋补偿款50万元。

吕女士担心把钱给范某后对方玩失踪,故不肯先支付补偿款,坚持要求范某先把房子过户给她,等她拿到房产证后,再向范某支付补偿款。范某则认为吕女士应该先支付补偿款,此后才能办理房子过户手续。双方僵持了3年,涉案房屋一直未能过户。吕女士遂求助妇联,希望得到妇联的帮助。

法官说法

一般采取“归边处理”原则

法官表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,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(一)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应当准许;(二)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,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(三)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,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。”

司法实践中,法院在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分割时,一般采取“归边处理”原则,即判决所有权归属夫或妻一方。案例1正是适用了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即由夫或妻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,按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支付给对方。

案例2实际上是对离婚案件房屋分割按补偿款方式判决后的执行问题。对于生效判决,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判决义务。案例2中的吕女士最可行的做法是,先向范某支付补偿款,以免产生迟延履行费用。在支付补偿款后,如范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,吕女士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将房屋过户至其一人名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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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网络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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